• <label id="5quvj"></label>
          • 加入收藏 在線留言 聯系我們
            關注微信
            手機掃一掃 立刻聯系商家
            全國服務熱線13816397492
            公司新聞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4-10-17 10:53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觀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視頻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只能根據發布了第92號令,正式發布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該新版“管理辦法”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21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5號公布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令第92號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行為,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以及授權的專業性或者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配置的原則,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設置和授權進行統籌規劃。設區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設置或者授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因特殊情況確需突破規劃要求的,應當報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六條 申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應當經其所屬法人單位同意,并由法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有與其申請開展的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三)有與其開展相關計量活動相適應的場地、環境、設施、制度和人員;(四)符合國家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為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撐;(二)研究、建立、保存和維護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相關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三)開展量值傳遞,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任務;(四)組織或者參加計量比對;(五)提供計量校準、測試服務;(六)研究和起草計量技術規范;(七)開展公益性計量科普和教育實踐活動;(八)國家規定的其他計量工作。

            第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強應用計量技術研究,研制標準物質,為企業技術研發和質量提升提供計量支持,加強民生計量、誠信計量體系建設,開展計量風險收集、評估、識別、預警。

            第九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社會責任,保證其出具的證書和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采取防偽措施,供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查驗證書和報告的真偽。

            第十條 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級別的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并經過注冊。法律法規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對其依法設置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能力評價和確認,并公布相關確認結果。設區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由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能力評價和確認,并公布相關確認結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組織對申請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考核和授權。

            第十三條 鼓勵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其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開展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以及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并對聲明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負責。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應當持續符合能力確認或者授權的條件,確保資源投入,滿足執行法制計量任務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要求,并向同級和給予能力確認或者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履行職責情況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

            第十四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對原始記錄、證書或者報告等技術資料,根據其所涉事項的重要程度采取分級分類管理,進行歸檔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六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造、拆遷、改變計量基準,或者故意損壞計量基準設備,致使計量基準量值失準、停用或者報廢;(二)擅自更換、封存、停用、注銷、破壞計量標準;(三)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計量標準;(四)妨礙量值傳遞或者溯源;(五)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六)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任務的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七)擅自超過能力確認或者授權的期限、范圍、區域執行相關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任務。

            第十六條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證書或者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具虛假、不實證書或者報告:

            (一)未經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校準和測試的;(二)偽造、變造原始數據或者記錄的;(三)未按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執行計量檢定、型式評價、商品量計量檢驗等任務的;


            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未提供
            • 聯系人:楊勇
            • 手  機:13816397492
            • 微  信:13816397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