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加強信用約束,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xinyongxiufu管理辦法》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凡在我省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上述企業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以下統稱企業),其經營異常名錄的列入、移出等管理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各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海口市、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各分局負責轄區內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結合實際,由分局負責轄區內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各分局及基層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轄區內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實地核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具體負責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五條?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原則上實行“誰列入、誰移出、誰管理”和“一審一核”制度,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規范、手續齊全、準確及時。其中,因失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由當事人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的實地核查工作。
第二章 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管理
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公示有關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地址不存在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四)對于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按照下列工作流程進行:
(一)發現異常。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抽查、處理投訴舉報等履職過程中,發現企業可能存在本規范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應及時核實。
(二)檢查核實。根據企業可能存在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同情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檢查人員,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檢查核實。
企業未按照規定公示有關信息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責令限期履行公示義務通知書》,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責令期限屆滿后,企業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規范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有關規定,自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地址不存在或者地址涉及虛假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三)擬辦初審。檢查人員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填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審批表》,報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審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審批表》中的事實和理由應當寫明檢查核實情形,初審意見應當寫明擬列入或者擬不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處理意見。
(四)審批決定。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應當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授權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審批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處理決定。
對同意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制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并通過綜合業務管理系統錄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相關信息。
(五)信息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海南)(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列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六)文書送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送達方式可采取直接送達或通過公示系統公告送達。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地址不存在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書》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公告送達。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企業存在兩種以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應當對不同情形分別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
已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再次出現經營異常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再次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
第三章 經營異常名錄移出管理
第九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xinyongxiufu管理辦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過公示系統或者線下窗口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xinyongxiufu申請:
(一)因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的;
(二)因未按照規定公示有關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履行有關信息公示義務的;
(三)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更正其公示的有關信息的;
(四)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的;地址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企業,已經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地址不存在或者地址涉及虛假登記的企業,已經履行xingzhengchufa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并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
(五)對于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將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變更至合理范圍的;
(六)因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經依法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的;
(七)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已更正相關行為的。
第十條 企業申請xinyongxiufu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xinyongxiufu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單位基本情況、申請xinyongxiufu的事項、決定文書號及日期、申請事實和理由等。申請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
(二)守信承諾書;
(三)委托書。企業委托本單位員工辦理的,應當提交勞動合同等能夠證明被委托人為本單位員工的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委托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辦理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表明其代理身份,提交中介機構主體資格證明、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等能夠證明從業人員為本中介機構員工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身份證復印件應當由本人簽名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第十一條按照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同情形,申請企業應當提交相應的補充材料:
(一)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應當提交企業補報并公示的年度報告書、對應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等)、出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二)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應當提交已經履行有關信息公示義務的公示系統頁面截圖、填寫依據等證明材料。
(三)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應當提交已更正公示信息的公示系統頁面截圖或者更正后的年度報告書、對應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等)、出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四)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應當提交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合法使用證明;其中,地址不存在或者地址涉及虛假登記的企業,還應當提交已履行xingzhengchufa決定中規定義務的證明材料;
(五)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應當提交出資期限、出資額依法變更至合理范圍的證明材料。
(六)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應當提交更正相關行為的證據材料。
以上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提交的xinyongxiufu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按照下列工作流程進行:
(一)受理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二)檢查核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的不同情形,組織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自行或委托直屬機構(或派出機構)人員進行檢查核實。其中:
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zongju關于“企業補報年報并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該企業年報信息進行檢查”的要求,對企業補報的年度報告信息進行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對企業其他年度的年度報告進行檢查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同時進行檢查。
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公示的有關信息進行檢查。
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更正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的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因投訴舉報、通知交辦、案件線索移交等原因實施核查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申請移出的,列入機關應當在作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后,對其涉及的事項實施檢查并處理。
符合本規范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公司出資期限、出資額變更至合理范圍的情況進行檢查。
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的情況進行檢查。
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企業申請xinyongxiufu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更正相關行為的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檢查核實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本規范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擬辦初審。檢查人員進行初審并填寫《xinyongxiufu決定審批表》,報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審核。《xinyongxiufu決定審批表》應當寫明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主要內容,初審意見應當寫明擬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處理意見。
(四)審批決定。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應當由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授權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對同意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制作《準予xinyongxiufu決定書》,并通過綜合業務管理系統錄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相關信息。
(五)信息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記錄在該企業的公示信息中,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六)文書送達。《準予xinyongxiufu決定書》送達方式可采取直接送達或通過公示系統公告送達。
第十三條?企業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依法辦理注銷的,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綜合業務管理系統自動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由綜合業務管理系統自動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企業按照本規范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申請xinyongxiufu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按照本規范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申請xinyongxiufu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五條?因本規范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 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經營異常名錄異議處理
第十七條?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公示系統或者線下窗口向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和委托代理人證明。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申請書》后,應當對其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向企業出具《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向企業出具《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事項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結果填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審批表》,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授權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后,作出維持或撤銷列入決定,并將核實結果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異議核實結果告知書》的形式告知申請人。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示系統中予以更正,將該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公示信息更正審批表》,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授權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在公示系統中予以更正,將該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一條 將企業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依法撤銷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公示信息更正審批表》,經本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授權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在公示系統中予以更正,將該企業移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企業同時存在多條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僅更正經異議、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依法撤銷的列入(移出)決定。
第五章 經營異常名錄公示與信用約束
第二十二條?海南省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統一在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和管理。通過公示系統“信息公告欄”向社會公示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名單,通過公示系統“查詢欄”向社會提供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詳細信息查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應當通過公示系統、海南e登記系統進行警示,提醒其及時履行相關義務。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在申請辦理其他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及時申請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因本規范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完成整改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前,其直接責任人不得再次申請經營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的認定分為以下情形:
(一)因本規范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其直接責任人為年報聯絡員、法定代表人。
(二)因本規范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其直接責任人為年報聯絡員、法定代表人。
(三)因本規范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其直接責任人為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股東(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
(四)因本規范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其直接責任人為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股東(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
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人員對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不承擔責任的,不認定為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四條?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屬于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對于企業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出xingzhengchufa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依法予以xingzhengchufa。
第二十五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因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xingzhengchufa或被除名的,其經營異常名錄監管措施不受影響。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企業登記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中產生的證據、材料、文書等資料整理歸檔為經營異常名錄卷,作為監管檔案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涂改、偽造、損毀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檔案資料、數據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全省使用統一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文書,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zongju公布的文書標準進行調整制定。
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和企業未按照規定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規范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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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未提供
- 聯系人:楊勇
- 手 機:1381639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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