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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5-01-02 14:08 更新時間: 2025-01-08 07:00

            《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是主要內容:


            管理部門及職責


            財政部統籌指導、監督全國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負責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和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關系公眾利益的其他特定業務涉及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


            列入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1. 注冊會計師受到暫停執行業務 12 個月處罰的;

            2. 注冊會計師受到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處罰的;

            3. 注冊會計師因違法執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會計師事務所受到暫停經營業務 12 個月處罰的;

            5. 會計師事務所受到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處罰的;

            6. 會計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逾期拒不履行處罰決定,情節嚴重的;

            8. 未經批準承辦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受到處罰的。


            列入程序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告知擬列入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提出異議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擬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異議,逾期視同無異議。


            懲戒措施


            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的從業限制等管理措施外,還應當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1. 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2. 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3. 不予授予財政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列入期限


            除特定情形外,因本辦法第四條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期限為二年。注冊會計師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會計師事務所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第六項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期限為五年。


            移出條件和程序


            當事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期滿,由作出列入決定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將當事人移出,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關管理措施。除不可修復的情形外,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一年,且符合已自覺履行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公示期間未再受到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處罰等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


            權益保護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未提供
            • 聯系人: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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