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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
            發布時間: 2025-01-07 15:24 更新時間: 2025-01-08 07:00

            《商標行政執法證據規定》由市場監管局、國家知識產權局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發布,2025 年 1 月 2 日公布。主要內容如下:


            1. 總體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fa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用于規范負責商標行政執法的部門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審查和認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對電子數據證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證據種類及要求: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現場筆錄及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 證據收集規范: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辦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等。可采取抽樣取證、異地取證等方法,還可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4. 特殊情況規定: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調查收集證言時,應邀請其監護人在場。對于域外證據,需說明來源,按規定履行證明手續,外文書證或外國語視聽資料應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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