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質量檢測鑒定
| 更新時間 2024-12-28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新驀爾 檢測鑒定 聯系手機 13816397492 聯系人 楊勇 立即詢價 |
一、產品質量鑒定
1.法律依據
汽車的產品質量鑒定是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組織專家對發生質量爭議的汽車進行調查、分析、檢驗、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的過程。
檢驗機構對汽車進行質量鑒定的依據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質量鑒定管理辦法》(1999年4月1日發布),該辦法的執行主體是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鑒定的申請人可以是糾紛雙方當事人(單方不予受理)或其他處理部門(機構);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受申請后,再指定檢驗機構負責質量鑒定工作,檢驗機構組織人員對車輛進行鑒定后出具鑒定結論。
2.鑒定申請與受理
依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只有以下單位或個人才是符合資格的鑒定申請人:(1)司法機關;(2)仲裁機構;(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4)處理產品質量糾紛的有關社會團體(如消費者委員會);(5)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如購車者與銷售商雙方)。
因此當事人單方提出的申請一般不予受理;而大多數汽車糾紛存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形,所以當事人無法要求對方一起提出申請,只能向行政機關投訴或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訴,案件受理后由上述部門申請對汽車產品質量進行鑒定。
除了對申請人資格的限定,《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還規定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接受質量鑒定申請的幾種情形:如未提供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鑒定的;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做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
鑒定申請一旦被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就由其指定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承擔汽車質量鑒定工作,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可以是質檢機構,也可以是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或者社會團體。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組成由三名以上單數專家構成的質量鑒定專家組,具體實施汽車質量鑒定工作;專家組的成員應當從有技術職稱、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技術人員中聘任。
4.鑒定報告
質量鑒定專家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汽車質量有關的資料,向爭議雙方當事人了解有關情況,勘察現場并制訂汽車質量鑒定實施方案,獨立進行質量鑒定并發表質量鑒定意見。
專家組負責出具質量鑒定報告,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對質量鑒定報告進行審查,并對質量鑒定報告負責。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及時將質量鑒定報告交付申請人,并向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申請人或者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對質量鑒定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質量鑒定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質量鑒定組織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5.鑒定內容
(1) 汽車產品質量鑒定。這類鑒定的工作焦點主要集中在:油漆質量、車輛自燃、機油消耗、制動失靈、安全氣囊失靈、輪胎爆裂等。
(2) 汽車總成/零部件質量鑒定。主要針對總成或零部件損壞原因分析等。
(3)其他鑒定。其他鑒定主要有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車輛質量狀況檢驗及車輛發生事故時行駛速度推算等。
二、汽車的司法鑒定
1.法律依據
汽車的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的委托,依據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對汽車質量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開展司法鑒定工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第107號令,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及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目前我國尚未針對汽車這一特定產品的鑒定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實踐操作中的具體做法也存在較大差異。
2.委托人與鑒定人
與2001年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相比,2007年的新通則并沒有對委托人資格加以限制,這似乎使公民個人委托司法鑒定的渠道更加暢通,但在實踐中還存在著頗多不便之處,這將在后面加以詳述。
鑒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須進入地方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具體到汽車,一般表現為機動車司法鑒定所。機動車司法鑒定所需要經所在省的司法廳批準成立,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編入《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申請進入地方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單位和個人,其入冊資格由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批準,并報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備案。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鑒定的對外委托。
3.委托與受理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4.鑒定辦法
司法鑒定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車輛檢驗,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決定鑒定方法和處理檢材;司法鑒定人有權自主闡述鑒定觀點,當與其他鑒定人意見不同時,可以不在鑒定文書上署名。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首先是關于汽車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其次是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再次是汽車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一般的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5.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該文書制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文書。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
三、目前汽車鑒定的存在的難點
1.鑒定范圍有限,技術存在障礙
作為國內大的綜合性汽車檢測中心、國家汽車質檢中心(襄樊)的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明確表示,對事故車不能進行產品質量的技術鑒定。車在事故前靜止狀態可以做檢測,但是已經發生了事故,很難在鑒定事故前是否有質量隱患;所以從技術角度來講,不一定都能完成。
國家轎車質檢中心(天津)有關負責人也坦言,事故車鑒定一般比較困難,因為原始狀態已經改變和破壞了,該中心按照國家現行的汽車產品強制性檢測標準,主要對投放市場前的新車進行安全、環保方面的檢測,事故車鑒定業務基本上不做,比如車架等部位撞壞后,跟原來狀態不一樣,很難進行鑒定。
2.檢驗費用昂貴、標準設備缺失
目前國內的汽車鑒定機構較少,技術力量也與國外有著一定的差異,而且檢驗費用昂貴、程序復雜。譬如對價格只有幾百元的汽車配件進行檢測,費用卻要幾千元,有的檢測項目甚至上萬元,令消費者難以負擔;因此,只有鑒定流程快速、高效,鑒定結果公正、,而收費又低廉的鑒定機構才能從根本上確保消費者的權益、促進汽車消費的健康發展。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有的地方也為此做出了有益的嘗試,《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53條明確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沒有事先約定鑒定責任的,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終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無法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3.鑒定機構的公正性
汽車技術含量高,檢測困難大,消費者缺乏知識,發生爭議時很難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而目前發生汽車質量問題時,大多由生產企業自行檢測鑒定。例如汽車安全氣囊糾紛中,廠家通過下載事故中的ECU記錄的數據,可以查明事故前、事故中的各種狀況及碰撞減速度波形等重要參數。但問題是,安全氣囊系統的技術是屬于企業的,數據下載用的儀器、下載過程的操作、對數據的解釋都只能由企業完成。也就是說,只有廠家自己才能讀出代碼和相應的數據,大多數廠家即便打官司也不愿提供這些代碼,尤其是國外的一些汽車廠家。
對于一些技術先進的進口車,由于科技含量較高,車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必須由機構進行檢測才能得出公正、客觀的結論。但目前這樣的機構極少,相當一部分汽車檢測機構的技術標準不一,缺乏檢測設備,檢測手段不夠完善,對一些質量問題根本無法檢測認定。沒有這方面的能力,分清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在國外,有關鑒定機構屬于社團法人,不求贏利,能夠體現第三方的特性。而國內的有關機構不少都附屬于汽車企業,盡管有的都已經獨立注冊,但在財產關系上,與母體企業依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除了機制存在缺陷外,目前還缺乏、科學、的論證分析和鑒定手段。
5.消費者的維權誤區
相當一部分消費者對于車輛鑒定還欠缺了解,事故發生后,在消費者與廠商無法協商的情況下,消費者都會理直氣壯地要求鑒定部門作鑒定。其實車輛質量鑒定有著很嚴格的規定,對消費者而言,并非簡單出錢就可以做鑒定。國家質檢局明確規定,個人單方面要求做產品質量鑒定其實是不合法的,只有消費者和廠家或商家雙方都同意做鑒定,相關部門才可以受理并著手檢測,出具產品質量鑒定報告。
另外,不少消費者存在過度維權的傾向,所以筆者在此需強調的是,消費者要適度維權。2005年,由國家質檢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機構歷經近三年時間組織起草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正式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2007年,國家質檢局官員曾表示,汽車“三包”規定(草案)的意見征求工作已經接近尾聲,有關各方在許多關鍵性的問題上已基本達成一致,汽車“三包”的正式規定將擇機向社會頒布并實施。這似乎意味著,汽車產品作為大件特殊商品很快將納入“三包”(包修、包換和包退)的范疇,但至今汽車“三包”規定仍遲遲不出,其中的難處,可想而知。所以在目前法律上不健全的情況下,消費者動輒要求保修換車、退車退款不能不說是底氣不足、一廂情愿。
四、改善汽車鑒定現狀的法律對策
1.修訂法律規定,調整舉證責任
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在產品責任糾紛中采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特殊舉證原則,如果生產者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生產的產品不存在任何缺陷,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我國的法律并沒有對產品質量糾紛有特殊規定,故只能依據民事訴訟一般的舉證規則。
因使用者對汽車的使用狀況、維修、保養情形為了解,也保存有相關情況的證據,因而對汽車是否處于持續的正常狀態更具有舉證能力。譬如在汽車發生自燃,又不能確定自燃原因時,使用者應首先舉證證明進行過正常的使用、維護、維修。假如使用者完成了這一舉證義務,且汽車在合理的使用期以內,可以認為使用者已盡到舉證責任;此種情形下,就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舉證證明汽車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
然而要求汽車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對車輛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于汽車消費者來說也會存在障礙,建議立法者將這一舉證義務作為例外由消費者承擔。而只要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直觀觀察等日常生活經驗能夠確認的,就可以認為汽車使用者對車輛進行了正常使用和維護,如需鑒定,消費者與經營者均可申請,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
2重視保留證據,保全鑒定素材
以往的案例普遍反映出來的一個問題是,消費者雖有比較明確的通過第三方出具鑒定報告的意識,但在發生事故之初以及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往往忽略了在維權過程中對證據的保護,而這樣的忽略往往會在很大程度上對日后的鑒定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在此筆者要提醒消費者,要注意收集證據,對更換過的零配件,消費者要及時收集保留好;同時要求修理廠提供詳細的維修記錄。這個維修記錄不是一張簡單的進廠維修單,對所有的檢測、質量產生的病因、處理的辦法,以及維修方式與價格都要寫在上面。
另外在車輛發生質量問題后,一定要先固定現場,所謂固定現場也就是利用影像設備盡可能多方位、全面的記錄現場,這對今后的鑒定工作非常有幫助。發生事故后,車輛好存放在第三方機構處,甚至貼好封條,以免證據的不必要丟失,這些工作都是消費者自行完成,只有這樣才能盡可能地保證鑒定結果無限接近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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