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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NMPA發布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要求
            發布時間: 2024-10-22 17:16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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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國家藥監局正式發布了《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和《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資料要求》,文件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

             

            一、申請

             

            境內生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化學原料藥登記人(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在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包括藥品注冊證書、化學原料藥批準通知書、藥品再注冊批準通知書等,下同)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至6個月期間,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https://zwfw.nmpa.gov.cn)在線提交藥品再注冊申請,生成藥品再注冊申請表,并提交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藥品再注冊申報資料。

             

            藥品再注冊申請中不能同時申請藥品上市后變更事項。如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的要求另行申報補充申請、備案或者報告。

             

            二、受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工作日,下同)對藥品再注冊申請表和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藥品再注冊申請表和申報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藥品再注冊申請表或者申報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完成補正資料,補正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藥品再注冊申請表和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予以受理的,發給《藥品/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藥品/化學原料藥再注冊審批繳費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繳納費用;不予受理的,發給《藥品/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并說明理由。

             

            三、審查審批

             

            藥品再注冊審查審批時限為120日。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10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束后20日內完成審批。

             

            如需申請人在原申報資料基礎上補充新的資料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可以提出一次補充資料要求,列明全部問題并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40日內一次性提交全部補充資料,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收到補充資料后,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繼續啟動審查。

             

            藥品再注冊審查審批期間,申請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中止審評審批的,中止審評審批程序期間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中止的情形消除后,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啟動審查審批。

             

            藥品再注冊申請審查期間《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等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更新藥品再注冊申報資料。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再注冊,發給《藥品/化學原料藥再注冊批準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再注冊并說明理由,出具《藥品/化學原料藥不予再注冊通知書》,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報請國家藥監局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四、送達

             

            自審批完成之日起10日內,送達《藥品/化學原料藥再注冊批準通知書》《藥品/化學原料藥不予再注冊通知書》,網站同步更新相關信息。

             

            五、終止

             

            對于申請人主動提出撤回藥品再注冊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費用或者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終止其藥品再注冊審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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