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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2025 年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
            發布時間: 2025-01-07 15:25 更新時間: 2025-01-08 07:00

            2025 年 1 月 3 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明確檢查主體


            除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受委托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行政檢查主體資格要依法確認并向社會公告。


            規范檢查事項


            有關主管部門要梳理本領域現有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并實行動態管理,行政檢查事項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


            確定檢查方式


            大力推進精準檢查,能合并實施的不重復檢查,能聯合實施的不多頭檢查,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監管的不得入企實施現場檢查。涉企行政檢查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在 2025 年 12 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檢查異地協助機制。


            規范檢查標準和程序


            2025 年 6 月底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建立本領域分級分類檢查制度,公布現有的行政檢查標準,有關主管部門要公布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嚴格規范行政檢查標準程序,檢查時要出示行政檢查通知書。


            嚴格控制專項檢查


            專項檢查要實行年度數量控制,事先擬訂檢查計劃,經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實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后按照規定備案。


            規范檢查行為


            提出 “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如嚴禁逐利檢查、嚴禁任性處罰企業、不得亂查封、亂扣押、亂凍結、不得以觀摩、督導、考察等名義行檢查之實。


            強化監督與責任追究


            各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對各類亂檢查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進行公開約談;對企業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直接督辦并予以通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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