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有時因事故各方陳述不一致,事發現場沒有監控視頻,事故現場又被破壞等原因,會有造成事故原因及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那在未確定各方當事人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法院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如何認定劃分呢?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張某科駕駛三輪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與對向駕駛二輪電動車的張某會車,張某摔倒,造成車輛受損、張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雙方在事故發生后,均未保護現場和及時報警。靈寶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23年6月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交通事故的事實作出了認定,但因現場變動,無監控視頻,且當事人說法不一致,沒有確定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2290.52元,因賠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張某將張某科訴至靈寶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和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795.6元。
法院審理
河南靈寶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及時報警,未保護好現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法院認為,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張某科駕駛三輪電動車,沿靈寶市某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與駕駛二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的張某會車,致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盡管被告否認與原告發生了碰撞,但原告駕駛電動車倒地受傷,原、被告均應當首先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原告變動現場的,則應當標明位置,即使被告認為并未撞到原告,也應當立即采取上述措施。但是原、被告均未做到,而是事發后一周左右才選擇報警,diyi終導致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事故責任無法劃分。根據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票據,原告的醫療費損失為2290.52元,因原告受傷后僅在門診治療,并未住院治療,因此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營養費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以原告在門診的治療天數為準,經核算原告治療5天,每天按照河南省農林牧副漁行業標準151.86元計算為759.3元,原告損失共計3049.82元,遂被告應承擔50%的損失即1524.91元。
法官說法
交通出行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先由交警部門處理并作出責任認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本案中,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沒有diyi時間選擇報警,事故現場被破壞,導致交警無法對事故作出交通事故勘驗、責任認定書,雙方均存在過錯,法院判定雙方承擔同等民事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diyi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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