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由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下是其主要內容:
原則:堅持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國家加強碳排放權交易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
適用范圍: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 。
國家層面: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
地方層面: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
交易機構與產品:明確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 。
交易主體與方式: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主體,可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確定與名錄: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條件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
報告與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應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并報送年度排放報告,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信息。
分配方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碳排放實行免費分配,并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逐步推行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
清繳要求: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清繳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額,足額清繳后配額有剩余的可結轉使用,不能足額清繳的可通過購買配額等方式完成清繳 。
監督管理措施: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采取多種措施,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和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
法律責任追究:針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不同違法行為,規定了包括警告、核減碳排放配額、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檢驗檢測資質、禁止從事相關業務、責令停產整治等豐富多樣的法律制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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