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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4-12-21 15:15 更新時間: 2024-12-27 07:00

            2024 年 12 月 18 日,市場監管局印發了《網絡交易執法協查暫行辦法》,以下是其主要內容:


            明確適用范圍


            明確適用于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時,要求平臺經營者提供有關平臺內經營者信息及相關交易信息,對協查事項進行核實確認并回復結果,協助開展執法工作的行為或活動。


            規范執法協查主體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協助調查。涉及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服務信息,由市場監管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平臺經營者協助提供。


            明確執法協查內容


            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平臺經營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因案件辦理需要,確需平臺提供標準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應當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意。


            厘清執法協查對象


            規定了三類執法協查的經營主體,分別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交易經營者提供宣傳推廣等服務的經營者 。


            規范協查流程及要求


          • 發送通知:市場監管部門向平臺經營者發送限期提供信息通知書,需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加蓋公章,可通過信息化系統等方式送達。

          • 回復期限:平臺經營者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協查工作并復函,如遇復雜情況需延期,應在期限屆滿前告知并說明理由,延期Zui長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 回函要求:平臺經營者執法協查回函應包含相關具體信息,對協查事項逐項說明,加蓋公章或電子印章。


          • 該辦法將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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