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務局關于印發 <上海市水務海洋領域失信信息修復辦法> 的通知》(滬水務規范〔2024〕7 號)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信用主體就水務海洋領域經市、區水務海洋管理部門認定的自然人的行政罰信息、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欠費信息、未履行信用承諾信息、行政強制執行信息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復。
市、區水務海洋管理部門按照 “誰認定,誰修復” 的原則負責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意見反饋和信用主體知情權保障等工作。
分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和情節嚴重、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失信行為信息兩類,分別對罰款數額、欠費數額等進行了規定。
情節輕微的,需已糾正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公開作出信用承諾,且距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滿 3 個月;情節嚴重的,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距原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滿 6 個月。
信用主體可通過 “一網通辦(隨申辦)” 公共信用信息修復 “一件事” 申請專欄提交申請,也可通過其他途徑提交。市、區水務海洋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
市、區水務海洋管理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予以修復的意見,并書面告知信用主體。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Zui多不超過 3 個工作日。
對 “信用中國” 網站和各級信用門戶網站公示的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的行政罰信息,修復條件和修復流程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該辦法的印發有利于完善上海市水務海洋領域公共信用信息修復機制,保障信用主體權益,同時也有助于引導和鼓勵失信主體積極糾正失信行為,提高其守信意識,促進水務海洋領域信用體系的建設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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